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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的刑罰,全球的秩序.jpg 

 

  說起來,法律這種東西也有可能性與限制。以前上鄭崑山老師的課程的時候,他強調的總是法律的「應然面」,是法治國的指導原則,是所有刑事法律運作的前提;這本李佳玟老師的論文集裡面,則聚焦於「實然面」:從意識型態之間的對話來討論法律的限制;以及為何法律的執行上無法和當初立法時的動機契合。

 

  立法跟執行上難免會產生落差,很常是資源的不足使得執行無法落實,例如爭執上二十年的矯治無效論;有時是不同部門之間的溝通不良。當然也不必直接預設成溝通必然不良。也有遵循著牛頓力學第三定律的運動:「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

 

  例如萬毅老師在說明中國刑事訴訟法與證據法,公安權力太大導致司法運作成效不彰時;法學界若企圖修正這樣的現象,必遭來自公安的反彈。又如Thomas Mathiesen在《受審判的監獄》一書裡面提到的,儘管監獄系統從應報、預防或是正義角度都站不住腳,但總有來自監獄體系的反作用力。

 

  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存在不是溝通不良,是多元文化的社會中不同的族群、不同的個體中不然會有的價值觀差異。所以說,這些意識形態的對話,乍看之下成了立法執法之間的限制;但它也提供了修訂原立法未能盡善美的可能性。

 

  必須要強調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意識形態都是良善的、可以被接受的;在這些角力的意識形態中,當然也有揮之不去的幽靈。既得利益者是個可以考慮的點、韋伯謂「傳統性權威」而僅是依循慣性運動無法適應現實社會變遷的也是另一個可以思考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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